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任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