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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794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19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A区负*层***号商铺。经营者:李治平,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陈红乓人民陪审员  沈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