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明胜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16号罪犯徐明胜,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海兴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至2020年2月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7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徐明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徐明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明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4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因拐卖人口罪于1991年5月18日被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某、生柏林及罪犯证明人赵某、邬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明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并结合其狱内消费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9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