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6384徐召与李强、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召,李强,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384号原告:徐召。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被告: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委东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7号。原告徐召诉被告李强、淄博宇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徐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