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4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管金斌与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金斌,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340-2号原告管金斌。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金斌与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