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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544号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河滨农贸超市南8—D。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善,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江,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雷某某,女,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旺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兆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