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潘卫华、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元生,潘卫华,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437号申请人:董元生,男,汉族,1968年7月6日生,住临邑县。被告:潘卫华,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庙村。法定代表人:潘家文,职务:经理申请人董元生诉被申请人潘卫华、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元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银行公户或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1361711390031707413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邑慧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银行公户或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13617113900317074132)。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