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曾远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32号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远进,男,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曾远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