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明,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志明,男,1953年4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73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微,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志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志明申请再审称,1.案涉地下室无供暖设施,没有交过热费也没有供过热,不存在用热事实。2.案涉地下室的六根供热管是从其地下室通往其他楼的公共管线,原审对此事实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地下室无暖气片,仅有几根供热管线,该供热管线是公共供热管线还是陈志明自用供热管线,原审未予查清,再审期间应查清案涉地下室是否使用热能,从而确定陈志明应否交纳供热费。综上,陈志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