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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归桂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归桂杰,李异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西城路。法定代表人:刘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归桂杰,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执行人:李异崇,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归桂杰、李异崇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6272.0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