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志彬与墨竹工卡甲玛银河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彬,墨竹工卡甲玛银河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初75号原告:郑志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嘎,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墨竹工卡甲玛银河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墨竹工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扎西仁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竹工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明,男,汉族,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东省日照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郑志彬与被告墨竹工卡甲玛银河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志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生活困难申请缓交,本院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61226.44元,缓交期限至开庭审理前。本院在送达开庭传票后催交,但原告郑志彬未在开庭审理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志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拉 姆审判员 永青措姆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