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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中鲁、惠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鲁,惠振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256号申请人:袁中鲁,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惠振云,男。汉族,39岁,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中鲁与被告惠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袁中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豫G×××××号轻型货车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车辆豫G×××××号轻型货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袁中鲁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