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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曹德贵、张殿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曹德贵,张殿芳,施冠玉,冯红光,江苏利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6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住所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13号。负责人:闵强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前程,该支行员工。被告:曹德贵,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殿芳,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施冠玉,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冯红光,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沿淮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彬。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被告曹德贵、张殿芳、施冠玉、冯红光、江苏利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218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培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