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长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长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长海,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9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长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樊长海饮酒后驾驶豫R×××××号棕色东风风行商务车到唐河县少拜寺镇少拜寺街接人,行驶至少拜寺派出所门前路段,撞到路边水泥包堆上,发生事故。唐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樊长海进行测试后,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带到唐河县少拜寺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樊长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樊长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交通违法检查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证人樊长海、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樊长海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长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长海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长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长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