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佩佩与李虎、杜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佩佩,李虎,杜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099号原告:董佩佩。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被告:李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被告:杜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佩佩诉被告李虎、杜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虎于2017年10月27日当即给付了原告董佩佩30,000元,履行完了给付义务,原告董佩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佩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佩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董佩佩已预交),由原告董佩佩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焱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