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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文秀与监利县柘木乡薛刘高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秀,监利县柘木乡薛刘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秀,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柘木乡。被执行人监利县柘木乡薛刘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监利县柘木乡薛刘高村。法定代表人魏木林,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高文秀与监利县柘木乡薛刘高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