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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鲁汪琼,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传令,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宫文侠,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王清干,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7201.4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分别罚款一千元。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未向本院提供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亦未发现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有适宜执行的财产,致使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申请执行的47201.4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崔传令、宫文侠、王清干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