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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亚坤与黄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坤,黄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3125号原告陈亚坤,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黄金玉,男,198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陈亚坤诉被告黄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坤诉称,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售竹笋丝,当时被告并未付清货款,截止到2016年12月16日,被告总共欠原告货款4241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付20000元,余下22410元于2017年4月份付清。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仅在2017年6月份支付了5000元,原告告知被告将起诉至法院后,被告在2017年9月6日支付了5000元给原告,至今总共尚欠32410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3241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亚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原件。被告黄金玉书面答辩称,确实仍欠原告货款32410元,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还与被告商量是否能将笋丝销售出去,如果确实无法销售出去,双方再协商解决。被告黄金玉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售竹笋丝。2016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共计4241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黄金玉立据欠条给原告陈亚坤收执,确认欠款4241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付20000元,余下22410元于2017年4月份付清。截至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仍未能按照欠条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全部货款。被告分别于2017年6月支付5000元、2017年9月6日支付5000元给原告,至今仍欠原告32410元货款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被告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原告提供由被告签名的《欠条》为凭,同时被告亦承认欠款的事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金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欠原告陈亚坤的货款3241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241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67.63元,由被告黄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丹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