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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林长、王培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长,王培基,李元龙,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800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林长,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王培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元龙,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刘洋,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林长、王培基、李元龙、刘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林长、王培基、李元龙、刘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薛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薛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