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445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周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4727392G,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23号。被执行人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1178395J,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青联村委内。被执行人周卫,男,1970年9月1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卫、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周卫、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偿付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款项9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周卫、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周卫、江苏中易禾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宇盛太阳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尧宇审判员 刘 谦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