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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第8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群才与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胡元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才,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胡元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第8346-1号原告张群才,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59833478。法定代表人胡元宾,负责人。被告胡元宾,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才诉被告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胡元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4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胡元宾4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