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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5458号原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营者:刘广宇,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蓓,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以下简称梦云度假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云度假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被告人保长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梦云度假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367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54230元(其中汽车修理费139230元,施救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于2016年2月17日在被告处为上述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均不计免赔。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2月17日24时止。2016年8月1日23时20分,在怀柔区怀北镇环镇路神山路口南,原告的司机XX驾驶保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东侧护栏、路树后掉入沟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护栏损坏,路树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司机XX负全部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就定损理赔发生纠纷。故提起诉讼。被告人保长治公司辩称:第三者财产险部分属于私自调解,对赔偿数额不认可,且应当扣除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过高,应按照被告定损的76433元进行理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7日,梦云度假村与人保长治公司签订保单编号为×××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车牌号为×××的车辆购买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保险车辆发动机号为1411D018880,投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2月17日24时止。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足额交纳了保费。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2016年8月1日23时许,在怀柔区怀北镇环镇路神山路口南,原告的司机XX驾驶保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东侧护栏、路树后掉入沟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护栏损坏,路树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司机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经理刘广宇向被告报案,后将涉案车辆送至车辆维修厂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139230元,施救费15000元,赔偿北京国府保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3672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保险单(含保险条款)、报案记录、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坏公路设施清单明细、北京宇润机械租赁施救明细、北京益丽发汽车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事故车辆照片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对投保车辆因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依约进行赔付。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原告向第三者赔偿了财产损失36720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34720元(36720元-2000元)。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额,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已经支付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154230元,被告虽对该费用数额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合理之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15423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梦云度假村支付保险金188950元(其中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支付15423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支付34720元)。二、驳回北京市梦云度假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20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梦云度假村负担22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