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邓勇申请执行吉德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吉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维才,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德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邓勇申请执行吉德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德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勇法律文书款233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00元、执行费729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