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亚平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亚平,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本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亚平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亚平及其辩护人鲁卧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亚平通过QQ群与网名为”霸道总裁”的上家取得联系,为获取1万元报酬答应帮助运输毒品。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邓亚平乘坐飞机从青海省西宁市到云南省昆明市。5月11日入住云南省瑞丽市尚域酒店310房间,并从”霸道总裁”处取得毒品,在该房间吞服装有毒品的包装物,5月12日上午退房到达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当日14时许在机场办理飞往广东省广州市航班登记牌后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邓亚平被带至德宏州公安局办案区,至13日从其体内共6次排出塑料包裹的疑似海洛因毒品60粒。经鉴定:送检检材(1)至(6)塑料包装圆柱状物60粒,合计净重306.924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38.88﹪。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登机牌、酒店入住登记、医院诊断报告、搜查笔录、排毒情况记录、毒品鉴定书、视频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邓亚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运输毒品,毒品是邓亚平购买后用于自己吸食。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且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扩散到社会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亚平为了获取毒品运输利益通过QQ群与网名为”霸道总裁”的人取得联系,对方承诺给予被告人邓亚平一定报酬。而后由”霸道总裁”出资为被告人购买了2017年5月10日本市至云南省昆明市飞机票。到达昆明市后又转乘汽车经德宏州芒市于5月11日入住瑞丽市尚域酒店310房间,并从”霸道总裁”处取得毒品,被告人邓亚平在该房间吞服装有毒品的包装物,5月12日乘车前往德宏州芒市机场,当日14时许在机场办理飞往广东省广州市航班登记牌后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邓亚平被带至德宏州公安局办案区,至13日从其体内共6次排出塑料包裹的疑似毒品60粒。经鉴定:送检检材1-6号塑料包装圆柱状物60粒,合计净重306.924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38.88﹪。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受理登记表证实,案发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地点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见证下,从被告人邓亚平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现金439元、ZTE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登机牌二张、钥匙一串、疑似毒品物六十粒。与扣押清单记载一致。3.称量笔录、排毒笔录证实,被告人邓亚平从体内分六次排出60粒疑似毒品物,经称重共计369.41克。4.上交毒品登记表证实,本案毒品海洛因306.9249克上交青海省公安厅禁毒总队。5.云南省芒市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邓亚平胃内可见结节状致密影,异物影待排。6.云南瑞丽尚域酒店收据一张证实,被告人邓亚平2017年5月11日入住该酒店。7.体内藏毒排毒情况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2日至5月13日分六次共从被告人邓亚平体内排出疑似毒品物60粒。8.云南省芒市机场登记牌可证实,被告人邓亚平2017年5月10日乘坐MU2245航班由西宁飞抵昆明,2017年5月12日欲乘坐MU5735航班从德宏州芒市飞往广州市。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并经侦查,于2017年5月12日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将体内藏毒的被告人邓亚平抓获归案。10.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青)公(刑)鉴(理化)字(2017)509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的塑料包装的圆柱状物共计净重306.924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平均含量为38.88﹪。11.被告人邓亚平供述,2017年5月初,其通过QQ搜索”带货”群,加入后联系到云南瑞丽一个叫”霸道总裁”的人,电话商量到云南瑞丽运输毒品,他给一万元报酬。让其乘飞机到昆明,并为其买好飞机票。2017年5月10日乘飞机从西宁到昆明,又在”霸道总裁”安排下当晚乘汽车于次日早晨到达芒市。其又购买了至瑞丽的大巴车票,于上午11时到达瑞丽。”霸道总裁”(戴眼镜男子)把其安排在一个温泉酒店,并给了200元钱让其登记房间。告知其不让出宾馆并拿走其手机和身份证。期间戴眼镜男子还带来一个人到其房间来过几次,告知其带海洛因去兰州,路线是先从芒市乘坐飞机到广州,从广州到深圳机场,从深圳飞兰州。2017年5月12日凌晨4点多,戴眼镜男子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的是塑料袋包裹的用透明胶缠绕的海洛因颗粒,大小约为人的大拇指指节那么大,到其房间让其吞服。说完戴眼镜的男子就离开了,然后其就吞服了整60粒包裹好的海洛因。一直吞服到早晨10点多,其11点退房,找了一辆车前往芒市机场,到机场换好登机牌就被抓了。其知道违法了,是为了赚钱。其不吸食毒品,尿检是阴性的。”霸道总裁”要求运输毒品的人没有案底,心理素质要好,本人不吸毒,银行记录信用程度高,不能影响乘飞机。庭审中,被告人邓亚平及其辩护人所诉的没有运输毒品,毒品是邓亚平购买后用于自己吸食。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且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扩散到社会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和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邓亚平有过多次供述,其通过网络联系到云南”霸道总裁”之人,为获取运输毒品报酬而运输毒品,并供称要求运输毒品的人不能吸食毒品。其推翻原有供述辩称是用于自己吸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本案中没有违法取证情形。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邓亚平系”动态持有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之理由。经查,被告人邓亚平有多次供述是为了运输毒品挣取运输费,公安机关在芒市机场当场查获飞往广州的登机牌,可证实其携带毒品前往广州的事实,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吸食毒品。故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亚平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海洛因306.9249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亚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核查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予以驳回。根据被告人邓亚平的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亚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5月13日至2032年5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白色ZTE平板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留作罪证保存。现金人民币439元冲抵没收个人财产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