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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少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少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5677号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7栋1403房。法定代表人:沈香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杜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少红,女,1985年9月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公司)诉被告冯少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被告冯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2、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培训老师。工作期间,被告从未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此已经超过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其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原告系应被告要求而未办理社会保险,且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事项予以受理并裁决要求原告为被告补缴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于法无据。被告冯少红辩称,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因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必须给被告购买社保,劳动争议的时效是一年,被告的时间是有效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开人劳仲字(2017)第190号裁决书、送达回证并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4月份到2017年6月份在原告处工作,从事教师一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本工资3000元,期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16日被告书面申请离职,2017年6月21日结算工资后原告离开被告处。2017年6月23日,被告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事项如下:“1、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960元(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止);2、补发未结算工资7600元(2017年5月、6月);3、支付加班工资27696元(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600元;5、补缴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28000元”。2017年8月8日,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人劳仲字(2017)第190号裁决书,内容为:“1、原告支付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2、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500元;3、原告应当为被告补缴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21日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041.18元。被告陈述在仲裁裁决过程中为了便于计算,已将双倍工资计算为整数33000元。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放弃了双倍工资33453元中的453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96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提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被告责任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21日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3453元(3041.18×11),因被告自愿放弃其中的453元,系被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发未结算工资7600元的问题,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尚欠被告工资7600元,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确认原告只拖欠被告500元工资,故本院认定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为500元;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本院对被告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本案被告是自己主张离职,故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关于补缴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28000元的问题,因该请求事项属于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履行职责范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冯少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二、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冯少红支付拖欠工资5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