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郝帅与白朋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帅,白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郝帅,男,汉族,2001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朋朋,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郝帅与白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朋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7)陕0830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海方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