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郝帅与白朋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帅,白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郝帅,男,汉族,2001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朋朋,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郝帅与白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朋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7)陕0830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海方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