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法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法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724号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北Y2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79868X。法定代表人:王小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会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杨,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法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2017年10月27日,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