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鱼苗塘。法定代表人:凌建平,厂长。被执行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组织机构代码:15986005-3。法定代表人:熊小星,董事长。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申请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