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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滔与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滔,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6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滔,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简朴村心堂洋。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陈滔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滔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货退款550元,并赔偿55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汕头雷海生物科技存在交易事实,上诉人有支付宝付款凭证,原审只因收货人不是本人名字就认为上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属认定事实不清。陈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物款55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5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滔起诉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雷海沉香茶购买人为“朱小龙”,原告陈滔只是收货人,不能证明“朱小龙”即是原告陈滔本人,也不能证明原告陈滔与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事实,原告陈滔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滔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淘宝会员号为“活泼开朗又聪明”的账户通过淘宝网站于2017年8月1日在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雷海沉香茶叶。订单编号为18218179580313234,支付宝交易号为2017080121001001220276901459,订单收货地址为:朱小龙,1819066****,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永兴镇永兴广场超市,621000。订单总金额为550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发货时间为2017年8月2日。另查明:淘宝会员号为“活泼开朗又聪明”的账户实名用户为陈滔。电话号码1819066****的实名用户为陈滔。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宝个人信息、淘宝订单信息及订单详情、物流详情、账单详情、四川电信电子收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的双方应是网络购物平台的注册会员账户与商家。淘宝会员账户“活泼开朗又聪明”通过淘宝网站在商家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雷海沉香茶叶,该买卖合同的双方为“活泼开朗又聪明”的使用者和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该淘宝会员账户经过实名认证,本案上诉人陈滔为该淘宝会员账户的实名用户,因此可以认定订单编号为18218179580313234的雷海沉香茶叶买卖双方为陈滔和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订单填写的收货人是朱小龙,但并不影响订立合同双方的主体认定,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宝信息、账单详情、订单信息及四川电信电子收据等材料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陈滔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2017)川0724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邱 倩审 判 员  殷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曾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