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安生与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153号原告:李安生,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星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与被告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安生负担。审 判 长 金晓明代理审判员 钱 迪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