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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19号司法救助申请人:毛可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柏林镇铁塔峪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6********。毛可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6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4)平执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毛可合申请执行毛可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毛可合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申请人毛可合于2013年6月9日21时许,与邻居毛可山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毛可翔用石头砸毛可合头部,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后经法院判决由被告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5512.93元。经申请执行,自2014年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还需二次手术,妻子离家出走,儿子还小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3、(2013)平民刑初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4)临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4、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金三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证明;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住院治疗材料及检查报告单;7、承诺书。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毛可合于2013年6月9日21时许,与邻居毛可山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毛可翔用石头砸毛可合头部,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后经本院以(2013)平民刑初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毛可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由被告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5512.93元。后申请人毛可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临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申请执行人毛可合申请,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5日以(2014)平执字第2609号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一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并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建议给予毛可合司法救助的报告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建议对其救助80000元。现查明救助申请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自述无钱二次手术,其携儿子(15岁)现在临沂捡破烂挣钱维持生活,其妻子已离家出走,其家庭陷入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核实查证、本院执行一庭提交的建议给予毛可合司法救助的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毛可合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毛可合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