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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伟华与常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华,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79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华,男性,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常乐,男性,1982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伟华与常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审 判 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