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赖喜传、谢文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喜传,谢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赖喜传,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谢文发,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喜传与被执行人谢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赖喜传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5执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