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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7529号原告: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6725124P。法定代表人:陈大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罗刚,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岛物业)与被告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岛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岛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20元,公摊费170元,电梯费340元,违约金以9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计算至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249号某小区某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原告先后与被告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观南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费的交纳标准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020元,公摊费170元,电梯费340元。罗刚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足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拒缴物业服务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20元,公摊费170元,电梯费3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20元,公摊费170元,电梯费340元,合计153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嘉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先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