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亮,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付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杨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3日19时50份许,被告人杨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兰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舒兰市×南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杨亮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内酒精含量为172.2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以及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