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3刑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班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刑初1号之一公诉机关红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玛,男,藏族,1973年6月9日出生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捕前住四川省红原县。于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5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经红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班玛取保候审。红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班玛患脑血管静脉畸形、窦性心动过缓,表现为抽搐、晕迷,无法进行开庭,于2017年1月3日经红原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现被告人班玛的病情有所好转,达到开庭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程 晓 莉审判员 奉 梅审判员 尕让卓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