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胜军与潘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军,潘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959号原告:周胜军,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潘义军,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周胜军与被告潘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周胜军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周胜军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