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水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水明,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家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19日被抓获,2017年5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水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谢水明受钟某1(绰号“小鬼”,已作行政处罚)的委托帮吸毒人员李某(绰号“台湾佬”,已作行政处罚)联系购买冰毒,并与李某加为微信好友,当天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谢水明,要求购买冰毒,并用微信转了200元给谢水明。谢水明收到钱后便以150元的价格从钟某2(绰号“三A”,另案处理)手中购得一小袋冰毒,之后来到事先约定的地点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七天商务宾馆门口,与李某进行交易时,被瑞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瑞金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的说明、拘留、逮捕等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钟某1、钟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结果照片,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水明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水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水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水明的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