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文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199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文越,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卢湾区。本院在审理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文越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93元,减半收取959.46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林宜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