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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国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78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榆树市先锋乡东牛村7组本院在执行与李国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