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国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78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榆树市先锋乡东牛村7组本院在执行与李国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