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二堂与白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二堂,白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1003号原告:曹二堂,男,生于1959年2月23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白二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二堂与被告白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二堂在收到本院传票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退还原告95元。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