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亮、李惠金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李惠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金,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陈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惠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没有查清:陈亮后续治疗医疗费用未查清;李惠金是否有能力以及是否愿意对陈亮的后续治疗费用提供支持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贲丹丹书 记 员 郭梦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