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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68孙惠明与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明,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孙惠明(曾用名孙玉根),男,1947年1月2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18号。负责人:钱敏鑫,监事。申请执行人孙惠明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限其十日内到法院履行法律文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执行人员 至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勘验,未发现被执 行 人 生     产     场     所     。本院向靖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本院向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靖江骥江路营业厅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户及余额。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葛涛审判员林立峰审判员蔡明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许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