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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彦学与韩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学,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学,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韩玲,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执行王彦学与韩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