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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贺朋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朋,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03-2号原告:杨贺朋,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43998R。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贺朋与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杨贺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贺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杨贺朋负担。财产保全费583元,由原告杨贺朋负担。本院对上述费用均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鲍继荣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