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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盖连伟与赵红宇、韩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连伟,赵红宇,韩沙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575号原告:盖连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宇,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韩沙沙,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盖连伟诉被告赵红宇、韩���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连伟诉称,被告赵红宇、韩沙沙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多次在原告盖连伟处借款,借款金额合计351100元。后原告盖连伟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盖连伟不能提供被告赵红宇、韩沙沙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盖连伟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连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