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翁岚强与苏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岚强,苏荣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177号原告:翁岚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荣华,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岚强与被告苏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翁岚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岚强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官正林人民陪审员 余发根人民陪审员 陈克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