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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泉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元针织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泉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元针织厂,龚狄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财保27号申请人:浙江泉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花园东路269-271号。法定代表人:王泉林。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金元针织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蔡岙。投资人:龚狄基。被申请人:龚狄基,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人浙江泉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金元针织厂、龚狄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现金16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泉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金元针织厂、龚狄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