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2013492。法定代表人徐冬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28400元及利息,未执行的债权本金284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尧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