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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建平申请执行米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平,米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米向勤,女,汉族,1959年6月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平与被执行人米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7)内0602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秦汉